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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接收国内研究生访学的暂行办法
研函字〔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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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教育部加强研究生基地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的意见,改进研究生培养模式,为来我校进行访学的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1.申请和报名。学院将拟招收访学研究生的学科的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一般按一级学科申报),经批准后学科编写招收访学研究生的指南,由培养办公室通过专网向全国发布。申请访学的研究生应按要求向我校培养办公室提交报名材料,一般应为在读并已开题的博士研究生。 2.招收访学研究生的学院成立一个由教授或研究员构成的三人遴选小组,其中至少1人为博士生导师,对报名学生进行遴选,具体形式由遴选小组自定。遴选结果应包含决定招收的访学研究生名单、指导教师人选和遴选小组组成情况,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3.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发录取通知,访学研究生需向我办返回同意函并附原培养单位(人教处或研究生培养处)意见。 4.访学研究生按录取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报到,逾期取消访学资格。 5.研究生在访学校期间应遵守我校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并可享受与正式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待遇(除另有规定外)。访学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访学研究生报到后一周之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6.访学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季度为单位进行申请。 7.研究生访学期间每学期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访学结束时应完成培养计划,并在一级学科内做访学总结报告,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访学证明。评审小组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组成,至少1人为博士生导师。 8.研究生访学结束后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9.为支持国家发展西部的战略,在发布指南和录取时对西部高校和研究所的在读研究生在相同条件下给与优先考虑。 10.导师的指导工作可视具体项目或任务给予一定的指导费用或折算为教学工作量。 |